划重点!乡村振兴用地,这些不能碰!“百千万”工程规划用地指引 收藏
来源:南方+客户端
2023-07-27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乡村振兴用地指引》, 作为“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技术指引之一,主要对乡村振兴涉及的农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等用地类型的相关政策情况进行说明,明确了点状供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三种乡村振兴用地方式。
农用地
在农用地方面,划分了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及林地占用,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的情形等四种类别。
永久基本农田上可以做什么?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玉米和薯类等粮食作物种植,现状种植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不可以做什么?
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殖水产、非法取土;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或者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一般耕地上可以做什么?
种植粮、棉、油、糖、菜,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不可以做什么?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不得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外擅自扩大退 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指引还规定,要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占用林地需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此外,8米以下农村道路、农牧渔业种养殖用地、乡村产业项目配套设施(不占用耕地不固化地面小于200平方米)、自驾车营地使用未利用地、光伏风力发电使用未利用地等5种情形,可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
设施农业用地
在设施农业用地方面,指引规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其性质属于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可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吗?
指引明确,严禁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占用一般耕地。此外,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在签订用地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
建设用地
在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布局方面,指引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业要向城区或有条件的街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关键物流节点应集中布局到城区或农业产业强镇;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或需就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的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分拣、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点状供地项目主要作为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点状供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依据现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进行报批,单个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
乡村振兴用地禁止做哪些事情?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5.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6.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7.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8.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9.严禁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项目;
10.严禁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11.严禁在农用地转用报批中占多批少、应转未转;
12.严禁擅自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