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发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 收藏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01-07
今日(1月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正式公布。
该《指引》强调了若干“不得”,明确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一批底线红线。
◉ 各地区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违规实施财政、税费、价格、土地、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 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
◉ 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
◉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
◉ 各地区不得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不得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等为名,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或者无故封堵道路线路等,阻断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联通。
◉ 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4〕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pdf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ofd
